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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天片酬1.6亿 娱乐圈再现“阴阳合同”
www.wh.chengdupeace.gov.cn 】 【 2021-04-30 10:57:53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77天片酬1.6亿 娱乐圈再现“阴阳合同”
  
郑爽将面临“牢狱之灾”?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晗阳
  
  4月26日,郑爽和张恒的法律纠纷“连续剧”再出新剧情。张恒爆料,郑爽拍摄电视剧《倩女幽魂》的片酬高达1.6亿元,平均日薪约为208万元,且郑爽涉嫌通过签订“阴阳合同”以达到逃避限薪令甚至偷逃税的目的。
  
  该爆料一出,瞬间引爆舆论。#日薪208万是什么概念#、#明星工作室接连注销#等话题相继冲上热搜。有网友评论:“娱乐圈的地震来了”。
  
  继4月28日上海税务、北京广电出手调查该事件后,4月29日上午,郑爽微博事务部称:税务部门已经在核实我的合约、个人税务、一切有关经济合同。我愿意接受并配合一切调查。下午,针对有关群众举报郑爽涉嫌偷逃税问题,北京广电有关负责人表示,已启动调查程序,约谈涉事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相关剧目制作成本及演员片酬进行全面核查。
  
  若监管部门后续确认郑爽确实存在偷逃税行为,她将面临哪些法律责任?律师告诉记者,如果张恒的举报属实,郑爽的行为已然构成非法逃税,这意味着郑爽可能面临巨额罚款。
  
  77天片酬1.6亿元?

  
  近日,张恒在微博中爆料,郑爽2019年接拍影视剧《倩女幽魂》时,原本拍摄77天,片酬为1.5亿元,之后郑爽及家人嫌片酬低,要求涨到1.8亿元,最后谈拢的片酬为1.6亿元,算下来大约208万元/天。
  
  张恒还提到,郑爽签订的“阳合同”约定片酬4800万元,郑爽以新沂萃珊雯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约艺人的身份逃避个人所得税;“阴合同”约定乙方向郑爽母亲实控公司增资1.12亿元,以此躲避“限薪令”。
  
  4月28日,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正式受理此事,正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核实。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已启动对相关剧目制作成本及演员片酬比例的调查。郑爽也在微博中回应,愿意接受并配合一切调查,结果会公布于众。
  
  用“阴阳合同”能逃多少税?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通常是为了以虚报价格的方式来逃避国家税收或骗取高额贷款损害国家税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如果一名演艺明星,以个人签约的方式收到了1.6亿元的劳动报酬(假设为不含税合同价),在“阳合同”为4800万元的情况下,理论上可以少纳多少税款呢?记者为大家算了一笔账。
  
  首先,在依法纳税的情况下,该演艺明星所要缴纳的税款分为三个部分,即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个人所得税。其中,增值税部分适用疫情期间的优惠征收率1%,以1.6亿元的基础计算为160万元。增值税附加税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共计20.8万元(计算公式160000000×(7%+3%+2%+1%))。最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有关劳务报酬的规定,该演艺明星还需要缴纳5119.3万元的个人 所 得 税(计 算 公 式 :160000000 × 80% × 40%-7000),上述税款共计5300.1万元。
  
  在通过“阴阳合同”逃税的情况下,该演艺明星向公司“增资”的部分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明面合同4800万元按照上文税款构成和计算方式所得税款总和为1589.3万元,相较于原先的5300.1万元,可少缴纳税款3700余万元。
  
  明星工作室为何接连注销?

  
  就在郑爽被爆涉嫌签订“阴阳合同”拆分收入获取“天价片酬”偷逃税等问题后,4月28日下午,企业信息查询平台 @天眼查发布消息,称近期接连有明星关联公司注销,不完全统计,涉及注销的名人包括有15人之多。4月29日早上,话题“明星工作室接连注销”冲上热搜,有网友评论:“娱乐圈的地震来了”。
  
  据了解,艺人在进行演艺活动时,如果通过经纪公司发工资的形式领取报酬,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万元的部分,将适用45%的税率;而如果以劳务报酬的形式纳税,超过5万元的需以40%的比例纳税。开设工作室的情况下,其适用于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仅为35%,仅此一项,便可以节省不少税款。此外,全国不少地区为了吸引企业入驻,还会对相关经营主体提供种种税收优惠政策,使缴纳的税款进一步降低。
  
  不过,通过“阴阳合同”逃税毕竟和“成立工作室”避税有所不同。公司主体的注销属于正常的业务流程,单从表象来说,看不出是否与“阴阳合同”“天价片酬”有关,还需要从其内部的实质来判断,实质重于形式。
  
  若查证属实郑爽将承担什么责任?

  
  那么,如果监管部门后续确认郑爽确实存在偷逃税行为的,她将面临哪些法律责任呢?记者采访了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廖礼楠。
  
  廖礼楠表示,若经税务部门调查后,郑爽确实使用“阴阳合同”偷逃税,她首先将面临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参照2018年范冰冰因“阴阳合同”等偷逃税问题被税务部门处以4倍罚款的事件,若本次情况查证属实,郑爽亦可能面临巨额罚款。
  
  此外,《刑法》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过,廖礼楠提到,纳税人在有逃税行为的情况下,在依法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从公开信息来看,郑爽之前并没有偷逃税记录,这次只要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接受了行政处罚,还是有可能免受“牢狱之灾”的。
  
  张恒的检举行为能否获得税务机关奖励?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据此,张恒的行为是否能够得到税务机关奖励呢?
  
  廖礼楠分析认为,张恒作为检举人要适用上述条款获得相应奖励,还需满足相应的条件。“首先,张恒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需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第二,要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确定最终奖金数额。第三,张恒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存在‘不予奖励’的情形,比如:检举人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等情形。”
  
  最后,廖礼楠提醒读者,发现纳税人偷逃税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积极向相关部门进行检举,检举前应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通过网络曝光存在一定风险,可能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不建议大家效仿。


编辑: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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